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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共5项保障 天安人寿福满堂年金保险 关爱年金 基本保额0.1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至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0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关爱年金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0 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年金。

3、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含 88 周 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养老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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